校内各非学历教育办学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吉林大学继续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意见》(校发〔2023〕43号)相关文件精神,提高学校非学历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请校内各非学历教育办学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非学历教育办学过程中的教学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办学部门所在基层党组织应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求,强化对非学历教育师资选聘、教材选用等工作的政治把关作用。办学部门开展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所列的课程名称、课程内容、教学环节应与立项申请一致。其中:
1.办学部门应根据举办项目的课程设置安排,对选用的授课教师的政治立场、师德师风、教学水平、学术与行业背景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把关,设定授课师资准入条件,确保项目授课质量。
2.办学部门一般不得举办无本校师资授课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确需举办的须在项目报审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办学部门应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工作,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不断提高办学质量,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教师和学员合法权益。其中:
1.办学部门需对授课教师进行授课纪律宣讲,并对其授课内容、教材、讲义等进行严格把关。
2.办学部门应在培训开班前与教师及时沟通培训专题、教学内容、实施模式、学员情况等。
3.对于在教学过程中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办学部门应立即取消其授课资格,并不再邀请。相关情况需上报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办学部门应按经审批的项目要求,招收学员并收集整理上报学员信息。学员学习可采取脱产、业余形式进行,办学部门应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加强学员管理。
四、办学部门应重视学员培训成效,及时调整和改进教学工作,鼓励办学部门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混合式教学,鼓励办学部门组织优秀师资开发高水平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
五、办学部门应加强非学历教育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办学能力和服务水平。对选用外籍人员担任授课教师的,须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六、办学部门举办非学历教育需符合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