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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发布时间:2024-11-14浏览次数:

吉林大学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

归口管理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学校继续教育合同管理,防控合同法律风险,深入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吉林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继续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合同类型

本细则所称继续教育合同,是指校内各办学单位以学校名义开展继续教育办学活动时,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继续教育项目协议。

战略合作协议、备忘录、承诺函等其他不具有实质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书,参照《吉林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管理执行。

第三条 合同含义和承办单位

继续教育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主办、承办继续教育项目协议,与具有教育属性机构联合开办继续教育项目合作等合同。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是学校继续教育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项目办学单位是继续教育合同的承办单位。

第四条 合同分类

继续教育合同按照项目领域分为学历继续教育合同、非学历教育合同;按照项目招生对象不同,分为面向社会公开招生项目合同(以下简称社招项目合同)、接受委托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委培项目合同);按照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是否获得校长授权审批,分为已获校长授权项目、未获校长授权项目。其中,以上类型合同中如与校外第三方联合开办继续教育项目合作的合同,属于合作办学合同。

第五条 订立书面合同的条件

继续教育合同除即时清结方式或者学校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第六条 合同范本

继续教育合同文本由合同承办单位起草,起草合同应优先使用经学校政策与法规办公室审核的学校继续教育“标准合同”模板。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将对“标准合同”模板根据上级管理要求和学校继续教育实际办学情况,不定期进行更新。(已有“标准合同”模板详见附件1

第七条 合同审核流程

继续教育合同承办单位完成合同起草后,须提交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报请签署的合同应当做到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手续完备、权利义务明确、责任清楚、文字表述准确无歧义,合同内容准确反映承办单位意图,符合学校利益。

1.继续教育合同承办单位使用学校“标准合同”模板起草的合同,经合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提交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

2.继续教育合同承办单位未使用学校“标准合同”模板起草的合同,或使用“标准合同”模板但对“标准合同”模板中重要条款进行重大修改或补充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在提交审核前与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联系进行合同审查,确认合同是否需要修订。相关流程如下:

1)有法律顾问的单位,提交合同草案和由承办单位在政策与法规办公室备案的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咨询意见书。承办单位按照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的审查意见修订后,再提交审核。

2)无法律顾问的单位,提交合同草案,由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向政策与法规办公室申请法律咨询意见,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根据咨询意见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反馈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按照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的审查意见修订后,再提交审核。

3.继续教育合同中同时涉及其他业务部门管理事项的(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合作办学合同),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初审后与相关业务部门协调确定合同审核流程,承办单位按照确定的审核流程,持《吉林大学继续教育合同审核表》到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签批。

4.继续教育合同中涉及学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合同,以及其他需要提交学校决策会议审议的合同,承办单位提交合同草案,由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将合同报送政策与法规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核,按照政策与法规办公室意见确定审核流程。

第八条 合同审查

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对承办单位提交的合同,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合同的可行性、经济性,合同的业务风险,合同事项的有效管控,合同的业务管理责任等。其中:

1.合同审查标准:继续教育项目的合作模式、项目名称、起止时间、项目学时、学习方式、对象来源、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收费方式、费用支付时间、开具票据类型、收款账户信息、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是否符合上级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2.合同审查时限:使用学校继续教育“标准合同”模板起草的合同,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一般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如需调查核实有关事项或者对有关问题作深入讨论分析等特殊情况的,应适当延长审核时间。按照涉及的各相关业务部门的合同审核流程,每个部门一般延长三至五个工作日。涉及学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合同,以及其他需要提交学校决策会议审议的合同,按照政策与法规办公室审核时间为限。

继续教育合同承办单位,提交合同审察时,应合理规划时间,避免因申报不及时影响项目开展。

第九条 合同签署用印

继续教育合同在签订之前,必须经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其中:

1.已获校长授权审批项目:经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合同承办单位持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意见办理合同签字盖章手续。

2.未获校长授权审批项目:经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后,由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合同承办单位持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办理合同签字盖章手续。

继续教育合同加盖“吉林大学”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章”。未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表学校对外签署继续教育合同。

第十条 合同备案以及资料管理

继续教育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须向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提交合同原件进行备案。除合同原件外,其他合同附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授权委托书、校内审核文件、往来函件、对方签约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协议、验收材料等与合同相关的文字记录、函件、资料,由合同承办单位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合同编号

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对提交备案的合同统一进行编号,合同编号与所对应的继续教育项目立项编号一致。规则如下:

项目领域简称——学院——年份——授权分类号——流水号组成:

1.项目领域为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分别为XLPX

2.按照我办为各办学单位编码的规则,取2位单位编码,如培训学院01

3.年份取2位阿拉伯数字,如24

4.授权分类为已授权项目和未授权项目,分别设置为0102

4.流水号即审批合同编号,为5位阿拉伯数字,编码为00001——99999

示例:PX01240100001

对于战略合作协议、备忘录、承诺函等其他不具有实质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书编码,按照学院——年份——流水号进行编码,如012400001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评估

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按照政策与法规办公室的要求,对继续教育合同承办单位签订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监督,在每年12月对承办单位签订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249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吉林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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